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9031989********,汉族,专科文化,系K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住七台河市**小区21号楼1单元801室。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黑KH**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沙新区第一管理区路段处时,将前方道路上的行人林某某撞上,造成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 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破案经过、接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证人左某某、商某某、于某某、尹某某、那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荣
2019年4月29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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