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 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谷某某往规动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坡县屯级路平坛至规动线3km+700m处时,车辆驶出左侧路肩翻下路边坡,造成乘员黄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百色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5.09mg/100ml。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轻型普通货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黄某丁、梁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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