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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B****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四川省泸县立石方向往重庆市永川区仙龙方向行驶,行至永川区吉安镇豹子洞路段时,撞上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彭某甲,造成彭某甲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120电话和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其抓获,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检察官助理:陈晓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社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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