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M****(粤B****挂)重型货车,由重庆秀山往重庆方向行驶,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734KM+936M路段处,车辆右侧撞击由驾驶人豆某某停驶至应急车道的车牌号为川B2****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造成乘坐川B2****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害人熊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0.8万元;同年3月4日,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3万元。

2019年3月4日,经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豆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熊某某无责任。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火化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GPS轨迹查询结果、居民死亡结果医学证明书、收条、商业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豆某某、汤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4.车辆性能检验鉴定、DNA检验鉴定、尸体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辨认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熊某某死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卓男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1882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