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遂平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纸厂西边时,因措施不当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和某某二人受伤,和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8日,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庆胜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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