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锦屏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了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甲等人共同饮酒后,驾驶杨某甲所有的贵H6****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甲、周某甲、杨某乙由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往锦屏县隆里方向行驶,2时26分,当车辆行驶至锦屏县隆里乡南门交叉路口路段时,车辆驶离道路坠入路边的溪沟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23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结果为: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乙、周某甲无责任。2020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锦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周某甲尸体进行检验,结果为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腋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0日与被害人周某甲家属签订调解协议,被害人周某甲家属周某乙、被害人杨某乙出具书面谅解。2021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病案首页及住院记录等、尸体检验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圆圆
2021年2月9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害人家属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住黎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6553****。系被害人周某甲(已死亡)父亲。被害人杨某乙,男,现在云南省服兵役,联系电话:137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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