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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未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B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关口至盘关方向行驶,于18时30分行驶至盘州市盘关镇盘关至关口3公里200米处时,因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侧翻在路边,致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邵某某、任某某受伤及贵BD****小型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5日,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乘车人陈某某、邵某某、任某某无过错。2020年1月13日六盘水市交通警察大队维持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9年11月4日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67.12mg/100ml。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9月11日,被害人家属与黄某某达成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黄某某行为表示谅解。黄某某肇事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朱某某、张某某、孔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D1806号、(盘)公(司)鉴(法病)字[2019]167号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倩

检察官助理 蒋红朴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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