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432423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汉某某**党支部书记,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从汉某某丰**镇东**居委会往荆**村方向行驶至汉某某丰**镇包**村***组路段时,与道路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经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5日,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秀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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