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逾期未检且安全设施不全的鄂J*****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线**路口路段。黄某某驾驶的货车与其他车辆会车时,货车右侧与同向由被害人余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货车右侧第三轴轮碾压被害人余某甲,致余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依法调查认定,黄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余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7月10日,黄某某与余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余某甲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求实联合鉴[2020]痕鉴字第4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第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联系电话1777115****。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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