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9时15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B*****轻型封闭货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省道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徐某甲相撞,造成徐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徐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表、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或者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婷婷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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