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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持B2证驾驶鄂J****9号牌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蕲春县中医院往圣莲塔寺方向行驶,8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东壁大道圣莲塔寺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梅家塘大桥往中医院方向直行的周某甲驾驶的鄂J****5号牌小车发生碰撞,致使鄂J****5号牌小车后排乘客吴某某、骆某某受伤,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蕲春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死因鉴定、痕迹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俊

                                 检察官助理:章迪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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