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鄂D****0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沿荆州市荆州区凤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交叉路口东侧50米(**商铺门前)处时,将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撞倒,造成陈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群众随即报警。2020年1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安葬费30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情况说明、补充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杜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照片;7.出警视频、监控、记录仪及讯问等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4张)。
3.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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