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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19分许,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核载12070千克,实载44800千克)从恩施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即恩施市龙凤镇**商砼)装完混凝土后出来左转弯上G318国道后,沿G318国道由建始方向往恩施城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G318国道1599KM+200M处时,将同方向在道路最右侧行驶的由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撞倒在地,进而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又碾压到潘某某及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保险公司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系因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潘某某家属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潘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403061897)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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