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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 年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鄂E*****号普通小型客车,载朱某某、张某某由当阳市城区沿荷当路往湖北省远安县方向行驶,行至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黄牯滩路段,因黄某某疏于观察道路,大雾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撞上道路南侧行道树,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头颈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因车祸造成第6、7颈椎粉碎性骨折、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构成重伤一级。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平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0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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