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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乡**村**号,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BE5****号小型轿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由东往西在最左侧车道行驶至**路段时,车辆突然驶向最右侧车道,该车车头右前侧与进入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共享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之后车头再撞向路边路灯杆及工地围挡板,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及路灯杆及工地围挡板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陈某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粤BE5****号小型轿车通过视频画面时车辆行驶速度范围为56km/h~61km/h。

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公里/小时)行驶,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陈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该过错与此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发后群众报警,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通知黄某某前往接受处理,并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通知到案后又及时归案,并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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