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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单元**房。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4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9月25日购买了一台龙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黄某甲购买该叉车后一直未取得特种作业驾驶证。2019年12月20日12时10分许,黄某甲因转场作业,未用其他车辆运载叉车至转场作业地,直接驾驶叉车,沿海瑞后路与海瑞大街交叉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适遇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两姐弟由西往东方向通过人行横道。因黄某甲未及时停车让行,导致叉车碰撞到李某甲和李某乙,造成李某甲和李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甲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交警到达现场后,便和交警、李某甲和李某乙的父亲李某丙一起将李某甲和李某乙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3.7万余元人民币。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某甲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身体二处达到十级伤残,二处达到九级伤残;李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身体一处达到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病历本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身体二处达到十级伤残,二处达到九级伤残;致一人身体一处达到十级伤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某甲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人体伤害所致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群

2020年8月25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的家属已经就此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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