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陕GC102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隆化县Y019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KM+500M路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在隆化县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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