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卢龙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15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深线58公里(昌黎县十里铺路口东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河北省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洪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附带光盘一张;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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