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乡**村**号,农民。2020年1月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会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0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1月21日现被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下午15时0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驾驶粤******小型面包车途径会昌县***乡林业工作站路段时,因驾驶技术生疏、操作不当,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先后与吴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边缘的赣******小型普通客车、步行在道路西侧的行人刘某某、胡某某逆向停放在道路西侧边缘的赣******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后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02日18时许死亡。经调查,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01月15日集体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才发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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