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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BC****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枚乘路由东向西直行至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门前穿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出道路过程中,车辆左侧车身与沿枚乘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被告人黄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发破案经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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