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汉族,初中,无业,无前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自零陵区珠山镇火湘桥村至马迹岭村道路交汇处敞坪内起步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操作不当,撞倒陈某甲后碾压,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0日10时40分,黄某某报警后在事故现场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证明、交通事故报案日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以致发生撞倒行人并碾压后致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取得了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红卫
检察官助理:唐红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