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号,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G*****号小轿车沿着永安市山深线由小陶镇坚村往小陶镇镇上方向行驶,在途经永安市小陶镇桐林口路段,欲超越前方行驶车辆时,碰撞正在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造车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死亡,同年7月5日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后长期卧床,继发感染导致重症肺炎,最终因呼吸衰竭死亡;而年龄较大、骨髓增伤异常综合征对其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起到辅助作用。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王某某死亡原因分析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  璐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