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榆树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舒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舒陶线54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后致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重度胸腹部联合伤及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黄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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