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榆树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舒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舒陶线54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后致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重度胸腹部联合伤及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黄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