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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号普通客车(空载,行车制动系左前、右前制动软管老化开裂)沿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五洞桥路最左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温江区五洞桥路874号门前路段超速(43km/h-45km/h)行驶时,低头查看手机过程中未观察道路情况,致使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车道内遇前方白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未按规定停车时由最右侧机动车道变道至最左侧机动车道内唐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帽)驾驶的无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某受伤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及时报警。2020年7月21日,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唐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白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谅解。四川省**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药费人民币30000元。客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季敏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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