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草金路由九江场镇方向往成都市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草金路蜀镇观澜湖口时在导向车道内越实线变道车道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康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并对其碾压,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康某某当场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饭事实,系自首;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5087****。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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