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46分,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桂N****3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在钦州市钦南区**镇**路行驶,在该路332号门前路段,与驾驶人力三轮车居西侧正常行驶的梁某甲相向行驶,当梁某甲驾驶人力三轮车由西侧路面往东侧路面左转弯行驶时,黄某甲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桂N****3号小型轿车车头与人力三轮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梁某甲头部被桂N****3号小轿车前挡风玻璃部位撞击受伤,经送那彭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 2020年1月26日22时32分抽取黄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5mg/100ml。
钦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赔偿3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提取记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和物证;证人梁某乙、梁某丙、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的辩解;现场勘验记录和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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