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一,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号**栋**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RA****小型普通客车沿S292省道(英佛公路)由英德市往佛冈县城方向行驶至118KM+220M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观山村委大岭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持1597586****电话拨打110报警并留守现场等候处理。经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此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的肇事车辆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现已放行;黄某某持有的驾驶证已被扣押;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民事调解书》、收据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乙、刘某甲、范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守事故现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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