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由北往南行驶至南洲路北70米(南洲立交桥北往东方向上桥位)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碰撞了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和步行的被害人余某某,致陈某某、余某某从桥上跌落,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余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黄某某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日22时40分,经民警通知,黄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3334****)。
2.本案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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