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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E0****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大道由沙龙路往沙头北江大堤方向左侧机动车道行驶,行至工业大道与振业东五路交叉路口向右变更车道驶往郎星方向时,与右侧相邻车道同向行驶由崔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粤E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崔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某马上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截至2020年7月9日,崔某某的家属共收到黄某某方(包括保险公司)赔偿款1033000元,崔某某的家属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9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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