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村委**新村**。被告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5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1证驾驶苏D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某某**路西半幅路面中间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侧**米(**路灯)路段时,因未有效察明前方路面车辆情况,追尾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由龚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江西省贵溪市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龚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后龚某某经送医救治无效于2020年2月2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方就赔偿事宜已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开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路段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洲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常州市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