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L3****号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镇****村路段处,与张某某由西南向东北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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