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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单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省道351定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单县**镇**村**村路口,与驾驶三轮电动车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吴某某受伤,吴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单县交警大队勘察认定,黄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文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单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纳

代理检察员:孙世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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