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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村**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东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由于被告人黄某某患有**,东明县看守所暂不予羁押,同年10月9日东明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23时许,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东明县战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焦元乡朱口村西粮点前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保持安全间距,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陈某某发生事故,致使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道路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东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朱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乡**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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