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住宣州区**小区**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制动率、不平衡率不合格的皖P*****号“星马牌”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宣城市区青弋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宝城路与青弋江大道交叉口借非机动车道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疏于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车辆情况,与杨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驶离现场,当日16时36分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高红

检察官助理  董 萍

                                     2020年9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宣州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