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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6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镇**集团职工,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江苏津田牌电动三轮车,沿濉溪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02省道71KM+100M中心缺口处时,与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金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黄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8mg/100ml,经濉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0日,黄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年12月12日,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额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张兵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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