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自然村**号,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S463线(原南丫路)由南陵县河湾镇向南陵县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S463线与南陵县工山镇戴汇街道交叉路口时,与从人行横道通过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多脏器损伤大出血合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泽华

检察官助理:冯  祺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