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1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B8****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浙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路与****路路口西侧约20米处,未开启右转向灯右转弯驶入停车场时,与被害人郭某某超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路口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操
检察官助理 谢逸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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