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F3****小型轿车从绵竹市北广场方向经东二环路往南广场方向行驶,行至东二环路与富兴镇高华村十字路口时,与从左至右经人行横道通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工作。2020年8月10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黄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当事人驾驶信息、车辆及保险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车速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清平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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