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其家属吴某某,从安岳县千佛乡场镇往千佛乡庙坡村方向行驶,行至安岳县千佛乡龙铁村1组至庙坡村10组1km+200m处,与李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摩托车会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头部与车辆相撞击,致额骨孔状骨折、上下颌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兑现,取得了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案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田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年满六十五周岁,过失犯罪,可以酌定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荣斌
检察官助理:王照安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5页、散页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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