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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岳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挂号大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安岳方向往简阳方向沿319国道行驶,行驶至319国道2607Km至望城大道0Km+550m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系生前遭受巨大钝性外力(挤压或碾压)致头、胸部重要器官损伤死亡。经乐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案并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冉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车载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廷龙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安岳县**镇**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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