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号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L****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7号路灯处,因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妨碍安全驾驶,观察严重疏忽,遇非机动因车道受阻而借道通行时未减速让行,超越前方同向右侧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因胸部损伤合并腹部、盆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已与 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人民币10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花 扬
2020年9月 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3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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