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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8********,汉族,大专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方向往内江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美路23KM+600M处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忽视观察、超过规定时速,碰撞行人张某某、李某某,造成张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经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颈部损伤,颈椎骨折、脊髓横断速急死亡;李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颈、胸及双下肢损伤、骨折及出血,创伤性休克死亡。

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违章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司法鉴定委托书、110警情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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