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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务农,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093****拖拉机搭乘本村村民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覃某某由会同县**镇**村往会同县**镇方向行驶,途经会同县**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入路边的小溪中,造成黄某甲死亡、黄某某本人及黄某乙、黄某丙、覃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会同县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对各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部分赔偿,取得部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宏

检察官助理:谭倩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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