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社区**区**委**栋**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 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黑K****5号吉普车沿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七桦公路与北岸二号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张某某撞上,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110接报警经过、120急救中心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事故认定书;
5.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瞭望不够,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未确保通行安全,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处理,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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