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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浦县**镇**村**号,住厦门市思明区**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官线自漳浦往海澄方向行驶至龙海市海澄镇内溪村碑头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安全驾驶,与其前方同向由苏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伤情迁延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甘某某、颜某某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敏茹

代理检察员:阮少哲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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