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家住金某某XX乡XX组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FQ1XXX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6国道金某某左坊镇盘亭村路段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某某XX镇XX村“XX牛肉场饭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指挥倒车的行人张某及皖S7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9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未占用车道),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配合交警调查。经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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