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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某某,金某某XX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9日经院批准逮捕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9日经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FQ1XXX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06国道金某某左坊镇盘亭村路段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金某某XX镇XX村“XX牛肉场饭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指挥倒车的行人张某及皖S7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L9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未占用车道),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配合交警调查。经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7、其他书证及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诺

检察官助理:柴小平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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