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56分,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沿平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安大街与新鞍钢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张某甲驾驶辽H****6小型轿车沿新鞍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相撞,摩托车失控后与孙某某驾驶辽C****5-辽C****挂重型半挂牵引沿新鞍钢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黄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营*乙发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张某甲、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超载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营*甲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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