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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461X,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3时5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5公里+550米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左转的夏某某骑乘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黄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报告书》、《分析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青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亲属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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