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57线由上杭县稔田镇往蓝溪镇方向行驶,行至稔田镇大湖村路段时,碰撞路右行人许某甲,造成许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2.证人许某乙、游某某、许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赔偿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63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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