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24号,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袁某某武功山大道光辉石材旁的一工地上卸完余土后准备离开,途经该工地门口时,因避让前方车辆在实施倒车的过程中将行人彭某某撞倒碾压,被告人黄某某立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相关人员前来处理。后被害人彭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分宜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伴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的特征。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120抢救清单、死亡通知书、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尸表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检察官助理:黄婷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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